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刑终88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叙才,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叙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叙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面膜、粉扑等物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叙才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叙才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林叙才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叙才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