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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9民初2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9民初2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三眼阁北巷与石狼交叉口西北50米。

经营者:宿建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西街建华日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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