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03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珠娒,曾用名叶珠姆,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思佳,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温州市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8]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珠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珠娒及其辩护人金思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6月27日,被告人叶珠娒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烟台中路83弄9号及旁边的注塑点、沙城街道烟台街5弄1号6楼,在未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用人员生产假冒西门子系列开关插座成某,并已销售获利438.8元。
2017年6月2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查获带有“”开关插座成某12460只、开关插座半成某37260只、说明书100000张、内盒1280个、印板1块。
经鉴定,假冒西门子开关插座成某价值287506元。
叶珠娒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30万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珠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予处罚。
被告人叶珠娒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珠娒对指控���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金思佳提出:1、叶珠娒已销售的假冒开关数量少,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2、叶珠娒认罪态度好;
3、叶珠娒已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
4、叶珠娒系初犯。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叶珠娒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烟台中路83弄9号及旁边的注塑点、沙城街道烟台街51弄1号6楼,在未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用陈某、赵某、黄某生产假冒西门子系列开关插座成某。
同年6月24日,叶珠娒销售假冒西门子系列开关插座成某188只,获利438.8元。
同月2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查获带有“”标识的开关插座成某12460只、开关插座半成某37260只、说明书100000张、内包装盒1280个、印板1块。
经鉴定,假冒西门子开关插座成某��值287506元。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叶珠娒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同年7月23日,叶珠娒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后者30万元。
另查明:“”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G637074,有效期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主要是开关;
光调节器;
电插座;
带开关电插头;
……。
注册人为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系西门子股份公司子公司,是商标普通许可人。
经比对,被告人叶珠娒生产的成某或半成某开关插座上印有“”图形标记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及许可使用的“”商标基本一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珠娒退出违法所得43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珠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赵某、黄某、孙某、孔某、高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执法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销货清单,和解协议,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叶珠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该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287944.8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珠娒有自首情节,且已同被害单位达成和解,故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珠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叶珠娒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8.8元,予以没收。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标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半成品开关49720件、说明书100000张、内包装盒1280个、印板1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可可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杨一丹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陈梨洁代书 记员 董志静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