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鼎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凌,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凌,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光宇,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09号3002室、2006室。
法定代表人:侯晓国,总经理兼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鼎巅科技有限公司、朱凌、刘光宇因与被上诉人诸暨中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鼎巅科技有限公司、朱凌、刘光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鼎巅科技有限公司、朱凌、刘光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