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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新罗区易视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8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新罗区易视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新罗区易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8民初12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罗区易视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阁工业东路**号*号店。

经营者:刘峰,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易视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人民陪审员  王香元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瑞春书 记 员  张 琪附注: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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