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民初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山县黎明眼镜店,经营地玉山县人民大道与三清大道交叉口。
经营者:余小燕。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黎明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