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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1民初43号
案件名称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刘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43号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三一大道2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昱,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金冈,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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