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473号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3301、3302、3303、3304室,B座3301、3302、3303、3304室。
法定代表人:邹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林枫,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林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8年5月2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