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天天明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一段七中东侧118号。
法定代表人:薛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天天明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