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44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珠,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