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77号原告:杨小玲,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庆,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舜吉,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小玲与被告韩舜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玲于2018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玲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杨小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