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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东大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东大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东大自选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36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东大自选商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丽新公寓底商***号。

经营者:芦淑云。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东大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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