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力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500号综合楼629、630室。
法定代表人:佐藤健介(SATOKENSUKE),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凌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国际商贸城5F-013、14、15商位。
法定代表人:XX飞,执行董事。
上诉人法力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凌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3191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法力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法力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