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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辖终25号
案件名称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与东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道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庆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7)皖01民初75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应由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且被告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辖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审判员  朱奎春审判员  夏传国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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