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433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镇新豹泉消防器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小区3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2。
经营者:黄健伟,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新豹泉消防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