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61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安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桂、黄建基,分别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杨力维诉被告广州市安腊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430503418.5“艾贴器(花形)”。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5月9日,杨力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力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共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力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