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85号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琳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
法定代表人:孙益民。
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
法定代表人:苗连生。
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