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25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超达电池商行。
经营者:吕超。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超达电池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