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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区晟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2民初23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区晟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门峡市湖滨区晟杰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23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东区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晟杰百货商店。

住所地,三门峡市宏远市场67号。

经营者:任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晟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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