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5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波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匡艳明,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波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52××××.0)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扣除本院收取的部分后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