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菱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13482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菱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菱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482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新鹤田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B。

法定代表人:吴进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菱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马坑新区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龙玉林。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第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17-31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张绍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菱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69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