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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城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43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城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4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与嘉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NESTORMARTINDALLOCCHI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招、林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城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中华城地下1层。

负责人:蔡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招、林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城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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