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4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与嘉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NESTORMARTINDALLOCCHI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招、林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城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中华城地下1层。
负责人:蔡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招、林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城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