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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宝山区凤群粮油经营部、江苏荣昌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初44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宝山区凤群粮油经营部、江苏荣昌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宝山区凤群粮油经营部,江苏荣昌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44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凤群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市场内粮油区49号。

经营者:王群,女,1969年8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苏荣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洪,总经理。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凤群粮油经营部、江苏荣昌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5月29日,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凤群粮油经营部、江苏荣昌米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凤群粮油经营部、江苏荣昌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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