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民初50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陈勇文具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686696XQ。
投资人:陈勇,经理。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陈勇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