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87号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49号小样青年社区G室-01。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凤群,女,1970年3月14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凤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