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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浦江县雪珍裤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民初5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浦江县雪珍裤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浦江县雪珍裤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初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雪珍裤袜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六一村翁店一区*号。

经营者:翁新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浦江县雪珍裤袜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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