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8民初3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佳柏副食店。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盐湖二中西。
经营者:乔培良,男,1977年8月13日,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佳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2018年4月26日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