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476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光之明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海八南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4C。
经营者:林宇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光之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