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78号原告:余洪斌,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莒南茂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上养鱼池村、莒阿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化东,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莒南茂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4月29日,原告余洪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洪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
原告余洪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