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67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亚丽,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亚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