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5799号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491号。
法定代表人:林顺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如悦,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忻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109(天津公瑾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13号)。
法定代表人:韦程。
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忻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