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73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闰铎,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爱军,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爱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爱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爱军、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