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55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锦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娄邵铁路以南、衡宝路以西、枫林路以东17-11号宗地以北。
法定代表人:秦永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锦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