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35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高新区兴仁小超理发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办事处天安步行街二期门市房从北向南数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0X。
经营者:任泽月,男,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高新区兴仁小超理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