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8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果鑫大鑫烟酒茶店,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杜鹃西路55号。
经营者:章海波。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果鑫大鑫烟酒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