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96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郭齐烧鸡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
经营者:郭齐。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郭齐烧鸡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已注销,现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