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48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驰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专业户街**。
法定代表人:李康康。
被告:李康康,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生。
原告王兴兰诉被告汝州市驰昌商贸有限公司、李康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兴兰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