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209号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天空财富大厦4幢17单元1906室。
法定代表人:何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照,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仁兆镇香味道调味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仁兆镇于家泊村155号。
经营者:董小敬。
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仁兆镇香味道调味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同年5月13日,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