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03号原告:合肥市南之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宿松路交口汇美广场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宋娟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概念颐百货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91号立体世界小区6号楼附105号。
经营者:金竹民。
原告合肥市南之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概念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合肥市南之尼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市南之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