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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乾县临平联想电器经营部,深圳市沃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乾县临平联想电器经营部,深圳市沃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乾县临平联想电器经营部;深圳市沃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5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女,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XX园XX栋XX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54。

经营者:林冬竹,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县临平联想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陕西咸阳市乾县临平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4MA6XP9UH97。

经营者:王如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女,汉族,1998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乾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系经营者王如发之女。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乾县临平联想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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