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6628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集里李小豆便利店,经营场所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花炮大道215号。
经营者:李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集里李小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县湘龙街道水秀建材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