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11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果园水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矿山新村**栋。
经营者:李霞,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果园水果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