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