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669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和谐广场1号楼902。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姚寨镇枣阳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杨西华。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