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227号原告:郭文如,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汇优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92号香山海景苑1802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显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容,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图兰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中心1812室。
法定代表人:南元平。
原告郭文如与被告厦门汇优尚品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图兰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郭文如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元,减半收取计1019元,由原告郭文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