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76号之一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4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志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18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瑞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志怀,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固,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杨瑞嘉,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40411197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72元,减半收取11736元,由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