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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子墨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722号
案件名称平度市子墨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度市子墨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子墨豆浆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

经营者:孙振兴,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子墨豆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度市子墨豆浆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度市子墨豆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度市子墨豆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平度市子墨豆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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