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17号原告:谢雪斌,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古镇晟豪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赖定杰。
原告谢雪斌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晟豪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7××××.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经查,原告谢雪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雪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