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703号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隆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怀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君,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漯河市隆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漯河市隆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漯河市隆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漯河市隆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漯河市隆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