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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雷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457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雷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雷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574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迪,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雷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迪须以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457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接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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